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
一、不得接受參與者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
二、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參與者身分:
(一)與參與者建立業務關係時。
(二)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
(三)對於過去所取得參與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三、確認參與者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參與者身分
,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二)對於由代理人辦理者,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依前目方式辨
識及驗證代理人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三)辨識參與者實質受益人,並以合理措施驗證其身分,包括使用可
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
(四)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應包括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並視
情形取得相關資訊。
四、申請人完成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前,不得與該參與者建立業務關係。
五、懷疑參與者或交易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合理相信執行確認參與者
身分程序可能對該參與者洩露訊息時,得不執行該等程序,而改以申
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立法理由〕 考量現行跨境匯款創新實驗之業務單純,無法辦理臨時性交易,且無參與
者為法人或團體之情況,以及其實驗計畫均訂定應完成確認參與者身分措
施,始得與參與者建立業務關係等內容,爰本條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
法第三條有關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之規定,惟部分未合前揭實驗特性之條
文不予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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