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簡易型分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就下列範圍內核定,並依本會規定之方式登錄之。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收受信託資金。
  三、辦理存單質借。
  四、辦理消費性貸款。
  五、辦理信用卡預借現金。
  六、辦理中小企業放款。
  七、辦理國內匯兌。
  八、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
  九、代理收付款項。
  十、總行設有信託部者得辦理代售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十一、辦理本機構其他業務之代收件。
  前項第八款業務,應取得中央銀行許可,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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