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型分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就下列範圍內核定,並依本會規定之方式登錄之。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收受信託資金。
三、辦理存單質借。
四、辦理消費性貸款。
五、辦理信用卡預借現金。
六、辦理中小企業放款。
七、辦理國內匯兌。
八、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
九、代理收付款項。
十、總行設有信託部者得辦理代售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十一、辦理本機構其他業務之代收件。
前項第八款業務,應取得中央銀行許可,始得辦理。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