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
  設。
  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信託相關法規受處罰鍰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八十
      萬元或情節重大者。
  二、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三、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未依規定呈報或舞弊案情節重大者。
  四、經財政部或中央銀行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正,其情節重大者。
  五、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有虧損或累積虧損者。但開始營業未滿三年者
      ,不在此限。
  六、最近一年內內部控制及稽核有嚴重缺失者。
  七、最近一年內未注意安全維護致生安全事故,其情節重大者。
  八、分公司營業計畫顯欠周延妥適者。
  九、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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