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信託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信託公司開始營業滿一年後,每年得向財政部申請設立一家分公司。

  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
  設。
  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信託相關法規受處罰鍰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八十
      萬元或情節重大者。
  二、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三、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未依規定呈報或舞弊案情節重大者。
  四、經財政部或中央銀行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正,其情節重大者。
  五、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有虧損或累積虧損者。但開始營業未滿三年者
      ,不在此限。
  六、最近一年內內部控制及稽核有嚴重缺失者。
  七、最近一年內未注意安全維護致生安全事故,其情節重大者。
  八、分公司營業計畫顯欠周延妥適者。
  九、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
      者。

  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應於每年四月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
  申請:
  一、增設分公司申請書。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增設分公司營業計畫書。
  四、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
      變動表。

  信託公司增設分公司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設立之地點。
  二、擬辦理之業務項目。
  三、該公司最近三年營業概況及分公司擴充情形。
  四、預定分公司所在地區人口、工商數及經濟金融概況。
  五、市場環境評估(含對國內金融市場與經濟環境、預定分公司所在地
      區同業經營與競爭情況及客戶屬性等分析。)
  六、該分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七、該分公司組織結構、人員培訓與配置及相關設施。
  八、該分公司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利基及行銷策略。
  九、該分公司未來三年營運量與損益預測(須列示預估基礎及重要基本
      假設)。
  十、最近三年所設分公司之業務狀況暨其申請設立時原預估數之比較分
      析。

  信託公司申請遷移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一、遷移分公司申請書。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遷移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遷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遷移之地點。
  二、遷移之主要理由。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擬遷移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該分公司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該分公司最近三年及遷移後未來三年經營狀況比較分析。

  信託公司申請裁撤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一、裁撤分公司申請書。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裁撤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裁撤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裁撤之主要理由及其對該公司之影響。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信託公司經許可增設或核准遷移分公司者,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
  內,向財政部申請核(換)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
  ,應廢止其許可或核准;經核准裁撤分公司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
  ,繳銷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之分公司,於開始或停止營業前,應事先報
  財政部備查。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其格式由財政部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