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之設立,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再向合作社之主管機
關辦理合作社之設立登記。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信用合作社,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不得營
業。
信用合作社申請設立之程序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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