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區域、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
      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內部組織分工、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
      財務預測)等。
  二、理事會及社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社股與股份轉換辦法。
  四、股東名冊。
  五、股權結構分析表。
  六、同一關係人持股明細表。
  七、經會計師簽證之風險性資產對自有資本比率報告。
  八、最近三年財務報告書。
  九、辦理與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明細表及大額授信明
      細表。
  十、不動產明細表。
  十一、預定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資格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準則規定之聲明或證明。
  十二、銀行章程。
  十三、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銀行章程之訂立,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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