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本條例先行墊還之存款及匯款,其範圍以日據時代株式會社臺灣銀 行海外分支機構之存款及匯款並於本法規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墊還申 請者為限。但政府先行墊還總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億元。
刪除「曾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在臺灣銀行登記有案者」之限制,以昭公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