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業務紛爭調處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對下列事項本會不予受理:
一、非屬主管機關所准許之信託相關業務所生之爭議。
二、申請調處之事項顯無理由或目的不正者。
三、爭議事件業經民事訴訟判決確定者,或涉及刑事或屬於行政監督事項
    者。
四、申請人所提供之證據資料不全或不確實者。
五、匿名或以假名提出申請者。
六、經本會議決不宜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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