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受理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開立各類帳戶採實名制,銀行應依客戶、業務關係或交易種類之風險
,以網路方式留存客戶提供之身分基本資料並進行驗證,及確認客戶
開戶之目的與性質。若客戶係年滿七歲以上且領有國民身分證之未成
年人(以下簡稱未成年人),應留存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
基本資料;若客戶係非個人戶,應留存非個人戶及其負責人 /實質受
益人/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基本資料。
二、前款身分基本資料,依客戶類型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領有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民
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
(二)成年外國自然人(以下簡稱外國自然人):姓名、居留證統一
證號、核發日期、居留期限、出生年月日、國籍、居留證背後
序號、聯絡方式。
(三)非個人戶之負責人: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依前述第一目留存
資料;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但領有晶片居留證者,應依前述第二
目留存資料;未領有國民身分證及晶片居留證者,應留存姓名
、出生年月日、官方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國籍、聯絡方式。
(四)非個人戶之實質受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官方身分證明文
件號碼、國籍。
(五)在非個人戶擔任高階管理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
(六)非個人戶:名稱、官方辨識編號、核准設立日期、異動核准日
期、聯絡方式。
三、銀行受理客戶開戶時,應以網路方式留存下列客戶證明文件以供備查
:
(一)個人戶:
1.若客戶係本國籍自然人,應留存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像檔及
具辨識力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等)影像檔(以下
簡稱雙證件)。
2.若客戶係本國籍未成年人,應增加留存其法定代理人之下列
證明文件:
(1)若法定代理人為本國籍自然人,應留存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像檔。
(2)若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為外國自然人,應留存內政部移民署
核發之晶片居留證正反面影像檔。
(3)若法定代理人非為父母等情形,應增加留存新式戶口名簿
或電子戶籍謄本等影像檔。
3.若客戶係外國自然人,應留存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晶片居留
證正反面影像檔及具辨識力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影像檔。
(二)非個人戶應留存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像檔或內政部移民署核
發之晶片居留證正反面影像檔或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像檔,及
下列文件影像檔:
1.依據「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四條第六
款及第七款規定,留存辨識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文件。
2.依據「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四條第七
款第三目規定,屬不適用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者,應
留存主管機關登記證明文件或核准文件,及其他可資證明之
第二證明文件。
(三)銀行得以取得國家發展委員會「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平臺」(
以下簡稱MyData平臺)「戶政國民身分證資料」資料集取代依
前述第一目及第二目留存之本國籍自然人 /非個人戶之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或雙證件影像檔,其中本國籍自然人為未成年人者
,應增加取得MyData平臺「個人戶籍資料」資料集,並得取代
留存新式戶口名簿或電子戶籍謄本等影像檔。
四、銀行受理開立帳戶時應查詢下列資訊,並留存電子申請紀錄以供備查
;前開查詢時間應以客戶審查作業時即時查詢為原則,惟可由銀行自
行衡酌業務風險因素,採取彈性之做法:
(一)個人戶:
1.若客戶係本國籍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非個
人戶之負責人),採留存雙證件或國民身分證影像檔者,應
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Z21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
料查詢驗證」;若客戶(包括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非個
人戶之負責人)係外國自然人且領有晶片居留證,應查詢「
內政部移民署居留證查詢網」。
2.若客戶係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外國自然人
及非個人戶之負責人),應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Z22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3.銀行應查詢並確認客戶、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非個人戶
之負責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狀態。
(二)非個人戶:
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
2.銀行得視客戶留存之文件,以其他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先
行驗證其有效性。
3.無法透過線上驗證之證明文件,應採取合理措施驗證,必要
時,得採強化驗證措施(如臨櫃驗證、取得文件正本驗證等
)。
4.非個人戶之實質受益人資料得依據銀行內部所定作業程序,
請非個人戶聲明實質受益人資料,但該聲明資料應有部分項
目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年報等其他可信文件或資料
來源進行驗證。
五、銀行內部應對下列異常申請開戶情形,建立系統檢核或人工審查之管
理機制以防杜人頭帳戶,並應依業務規模,參考內外部資訊,自行增
列帳戶相關監控態樣及訂定管控措施等相關規範:
(一)短期內多筆申請近似測試行為者。
(二)客戶以他行存款帳戶進行開戶驗證,且於他行90天內曾變更手
機號碼。
(三)客戶短期內使用多國之IP位址開立多帳戶。
(四)不同客戶短期內使用同一IP申辦,且無法提供合理說明,例如
同住親屬關係或相同服務單位等。
(五)不同客戶留存相同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且無法提供合理
說明。
(六)高齡者申請開戶,但對自動化功能不熟悉或不瞭解或無法說明
合理開戶原因。
(七)非個人戶英文名稱與營業項目或中文名稱無關聯性且無法提供
合理說明。
(八)非個人戶地址為多家非個人戶共同使用之郵政信箱,或多家非
個人戶重複使用同一地址且運營模式迥異且無法提供合理說明
。
(九)多家非個人戶之負責人為同一人,但其營業項目迥異且無法提
供合理說明。
(十)其它異常申請情形。
六、銀行應拒絕為不同客戶以同一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存款帳號或連
結之金融支付工具用於身分驗證者開立帳戶。
七、銀行應建立拒絕開戶資料庫。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二條第二款修正客戶範圍定義,參酌「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注意事項範本」(下稱洗錢範本)規定之客戶盡職調查作業,及考
量並非所有外國負責人皆領有居留證,爰修正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
文字,新增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文字,原第三目文字修正後順移第
六目。
二、配合第二條第二款修正客戶範圍定義,依據洗錢範本有關辨識客戶及
實質受益人身分規定,修正以網路方式留存非個人戶之證明文件,爰
修正第三款第二目、同目第1小目及第2小目及同款第三目文字。
三、就第三款留存之證明文件,修正相對應之驗證措施,無法透過線上驗
證之證明文件,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進行驗證,必要時,得採強
化驗證措施,爰修正第四款第一目第一小目、同款第二目第二小目,
新增同目第三小目、第四小目文字。
四、配合經濟部商業司商業司升格為商業發展署,修正第四款第二目第一
小目文字。
五、依據金管會 111年8月8日金管銀法字第1110142148號函,研議於數存
範本納入銀行辦理數存業務,應依業務規模,參考內外部資訊,自行
增列帳戶相關監控態樣及訂定管控措施等相關規範,爰修正第五款文
字。
六、配合第二條第二款修正客戶範圍定義,新增非個人戶開戶之異常態樣
,並納入本會111年12月9日全一字第1111000977號函彙整開立數位存
款帳戶異常態樣,修正第五款第一目至第九目文字,其餘目次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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