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範本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二、一定數量:指五十張電子票證。
三、通貨交易:指單筆現金收或付之交易,包括電子票證之購買、儲值、
    贖回及退回(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
四、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
    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
    付使用之工具。
五、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指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核准發行電子票證之
    機構。
六、客戶: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持卡人或辦理臨時性交易之人。
七、記名式電子票證:僅限記名之持卡人本人使用,並享有掛失服務之電
    子票證。
八、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
    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
    然人。
九、建立業務關係: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接受客戶辦理電子票證記名作業
    。
十、臨時性交易:指未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建立業務關係而辦理一定金額
    以上通貨交易或一定數量以上電子票證交易或多筆顯有關聯之通貨交
    易合計達一定金額以上。
十一、風險基礎方法: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
      洗錢及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
      低此類風險。依該方法,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
      取加強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
      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
      風險。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