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經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經本會核准。
每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設立一家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限。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條已明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本會,爰修正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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