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外國公司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申請其擬發行之台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
  ,合於左列各款條件者,本中心得出具同意其櫃檯買賣之證明文件:
  一、櫃檯買賣台灣存託憑證單位:一千萬個單位以上。
  二、外國公司依據所屬國法律公開發行之記名股票或表彰其股票之有價
      證券已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一上市者
      。
  三、股東權益:最近年度截止日之股東權益折合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
  四、獲利能力:最近二年度稅前純益均為正數,且均無累積虧損,並符
      合左列標準之一者:
    (一)稅前純益平均達年度決算之股東權益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稅前純益最近二年度均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五、股權分散:預計櫃檯買賣時,該台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不少於五百人
      ,其中持有一千個單位至五萬個單位之台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其所
      持單位合計占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二百萬個單位者。
  六、股票之轉讓不受限制:凡是轉讓受到限制之股票,其台灣存託憑證
      不得在本中心櫃檯買賣。
  七、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權利義務應與其他同次發行之同種類股
      票相同。
  前項第二款所稱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名單,由本中心另行公告之
  。
  前項第三、四款之財務資料,依該外國公司依所屬國法令所編製之合併
  報表或合併財務資料,暨中華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與外國公司所屬國
  所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與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所表示之意見,作為審
  查之依據。取得本中心同意櫃檯買賣證明文件之台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
  案,俟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完成後,由本中心將其台灣存託憑證櫃檯買
  賣契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其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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