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依本標準規定應繳納各項費用者應於繳納期限內繳交各項費用,延遲繳交
者,每逾一日本公司得加收該金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繳納期限一個月仍
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課以新台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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