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期貨商與本公司簽訂市場使用契約,參加本公司市場期貨交易,除另有規
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交易經手費:
一、費率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
          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
          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
          各為新臺幣拾貳元整。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及其客製化契約、FTSE
          4GOOD 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契約、約定標的物為一
          萬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及其調整後契約,每一
          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柒點伍元整。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
          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
          擇權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
          賣雙方各為新臺幣陸元整。
    (四)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
          各為新臺幣陸元整;黃金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
          新臺幣參元整。
    (五)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
          參元整;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
          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六)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拾
          肆點肆元整;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
          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七)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
          數期貨契約、美國S&P5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那斯達克10
          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英國富時100指數期貨契約、美國費城半
          導體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約定標的物為一千受益權單位受益憑
          證之股票期貨契約及其調整後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
          臺幣肆點捌元整。
    (八)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英鎊兌
          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
          雙方各為新臺幣肆點捌元整。
    (九)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肆點捌元
          整。
    (十)櫃買富櫃 20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指數公司臺灣上市上櫃生技
          醫療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
          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臺
          灣半導體3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航運類股價指數期
          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微型期貨契約及臺灣中型10
          0 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肆點捌元整。
二、本公司於每月底按當月總成交契約數計算交易經手費寄發帳單,期貨
    商應於次月十日前繳納。
〔立法理由〕
配合新增「臺灣中型100指數期貨契約」,爰修正第一款第十目。

本公司新商品自上市日起,至第十二個月底止,得減免收費。

依本標準規定應繳納各項費用者應於繳納期限內繳交各項費用,延遲繳交
者,每逾一日本公司得加收該金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繳納期限一個月仍
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課以新台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止契約。

本公司新商品自上市日起,至第十二個月底止,得減免收費。

本標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