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應於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前,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依下列規
  定向客戶詳盡解說相關權利、義務及風險,並經客戶出具聲明書確認已
  獲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
  一、告知其得委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種類、範圍、交易場所、執行委
      託內容之證券商或複受託證券商名稱及其所屬證券交易所會員或交
      易資格。
  二、出示受託契約,講解契約權義內容及開戶、交易、交割、結匯暨證
      券保管與權利行使之流程、期限、方法。
  三、說明有關外國有價證券資訊取得來源及其傳輸設備方法。
  四、告知各種外國有價證券可能風險,並將風險預告書交付委託人簽名
      存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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