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為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年費: 一、每一帳戶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二、參加人應於簽訂「參加人約定書」時,一併繳納當年年費,嗣後於每 年年底前繳納次年年費。 三、參加人年費以年為單位,採曆年制,但未滿半年者,以年費一半計價 ,超過半年者,依全額計算。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