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會一般行政業務各委員會應設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若委員會下
設專業組別,由每組各設置副召集人一人,不受前述副召集人人數之限制
。由理事長遴選提報理事會備查。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
一般行政業務各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九人,但委員會分設專業組別,則每
組委員設七至十九人,不在此限。並授權理事長得視實際需要增加委員人
數,由召集人就會員代表、會員幹部或本會理、監事中遴選,並提報理事
會備查。委員出缺增補時亦同。
為擴大會員參與本會委員會之運作,同一會員擔任一委員會前項人數,至
多一位;每位委員至多可參加二個委員會。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之任期為三年,但不得超過當屆理事會之任期,
連選得連任。遇有缺額時,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補足之,均以補足原定
之任期為限。
若委員會之職掌兼具投信、投顧之性質者,則委員會中,代表投信與代表
投顧之委員人數應維持平衡,但兼營投信或投顧事業者,其委員人數不得
超過各該業務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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