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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 行為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應由經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之,該事 業為境外基金之顧問服務所從事之廣告及營業活動,應遵守本公會「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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