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採行SPAN之期貨交易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主管機關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函令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
二、法人具國外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或造市資格,或為國外期貨交易所流
動量提供者。
前項第二款之國外期貨交易所,以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
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為限。
〔立法理由〕 放寬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適用對象之規定,具國外期貨
交易所會員資格、造市資格,或為流動量提供者之國內、外法人,亦得向
期貨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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