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期貨信託事業之指示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之資
  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機構僅得依期貨信託事業指示而為下列處分期貨信託
  基金資產之行為:
    (一)為交易或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二)為期貨交易決策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三)給付依期貨信託契約約定應由期貨信託基金負擔之款項。
    (四)給付依期貨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五)因期貨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而給付受益人之買回價金。
  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者,悉依其所訂
  定之全權委託契約及三方權利義務協定書或其它規範當事人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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