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業辦法規定之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本公會得要求申報公司 附具中文譯本。 外國人提供之文件,除聲明書及護照影本外,均需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 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 本公會於審查人員申報案件如有必要時,得要求申報公司於限期內提具相 關證明文件或補充資料。 依相關法令規定應設置之部門與法規所定名稱不符時,本公會得要求申報 公司提供公司組織圖及其工作執掌,以供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