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共同信託基金審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檢具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所定各項書件併同下列書件,各乙式二份,函送本會審查:
一、募集發行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一)。
二、募集發行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二)。
三、信託業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
四、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管理運用人員無兼任其他業務經營之聲
    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三)。
五、信託監察人非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或職員之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
    四)。
六、信託監察人資格符合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五)。
七、法律意見書(格式如附件一之六);如本會認為申請案件性質上有必
    要者,得要求提出申請之信託業者另請會計師出具審查意見書。
八、專家無利害關係及未受懲戒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七)。
九、最近一年內專家曾審查之其他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帳戶案件名稱
    表(專家曾審查者始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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