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共同信託基金管
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審查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
發行、變更及終止事宜,特訂定本規則。
本會依前項辦理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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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變更及終止前,應依共
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函送本會審查後,由本會併審查意
見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共同信託基金之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之變更。
二、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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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檢具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所定各項書件併同下列書件,各乙式二份,函送本會審查:
一、募集發行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一)。
二、募集發行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二)。
三、信託業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
四、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管理運用人員無兼任其他業務經營之聲
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三)。
五、信託監察人非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或職員之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
四)。
六、信託監察人資格符合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五)。
七、法律意見書(格式如附件一之六);如本會認為申請案件性質上有必
要者,得要求提出申請之信託業者另請會計師出具審查意見書。
八、專家無利害關係及未受懲戒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七)。
九、最近一年內專家曾審查之其他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帳戶案件名稱
表(專家曾審查者始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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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申請共同信託基金之變更,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乙式二份,函送本會
審查:
一、變更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之一)。
二、變更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二之二)。
三、變更理由。
四、募集發行計畫變更對照表(募集發行計畫有變更者始須提供)。
五、契約及其變更及與本會制定之契約範本對照表(契約有變更者始須提
供)。
六、受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議事錄或信託監察人會議過半數同意之議事錄
(如有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情事,應檢附受益人會議
決議通過之議事錄)。
七、法律意見書(格式如附件二之三);如本會認為申請案件性質上有必
要者,得要求提出申請之信託業者另請會計師出具審查意見書。
八、專家無利害關係及未受懲戒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七)。
九、最近一年內專家曾審查之其他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帳戶案件名稱
表(專家曾審查者始須提供)。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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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申請共同信託基金之終止,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乙式二份,函送本會
審查:
一、終止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之一)。
二、終止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三之二)。
三、受益人會議議事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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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者依本規則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提出之審查表應先由信託業填報,
再經信託業委任之律師逐項審查及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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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受理信託業依本規則第三條至第五條檢送之申請書件後,應就申請
項目依審查表所列之要項逐項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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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於申請案件之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會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序分案。
二、信託業所附申請文件有缺漏者,本會應於受理案件日起四個營業日內
,通知信託業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為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三、本會審查申請案件原則上應於前款信託業所附申請文件無缺漏之翌日
起二十個營業日內完成。但經本會審查後,如有應補正之文件或說明
,本會應於收到信託業補正資料之翌日起二十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
四、信託業所附申請文件與審查表所列事項或規定不合,或有違反法令情
事,經本會審查人員認定應予退件者,本會應先通知申請之信託業限
期補正或提出說明,屆期仍未補正或提出說明者,本會得逕予退回,
其後就同一案件再提出申請者,視同新案辦理。
五、申請案件經審查完成應簽請秘書長核可後,即轉報主管機關核准,並
於次月將申請之信託業名稱、申請項目、陳報主管機關日期,報請理
事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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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查人員對於申請案件之審查,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秉持超然、公正、客觀之立場執行審查工作。
二、對所知悉之信託業機密或審查資料應恪遵保密義務,不得利用、洩漏
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或利用審查所獲知之資料而為不利於提出申請
之信託業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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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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