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客製化契約交易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接受交易人首次委託申請客製化契約掛牌或從事客製化契約交易時
,應提供「交易人參與臺灣期貨交易所客製化契約交易重點提要檢核表」
,交由交易人詳讀並簽署,且交易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一年內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合計成交十筆以上。
二、依徵信評估作業,符合核給交易額度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交易人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之專業投資機構、符合
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
第一項申請作業,得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檢核表範本,由本公司另
定之。
〔立法理由〕
一、考量客製化契約交易特性,為提醒交易人確實瞭解其制度及風險,明
    定期貨商應提供檢核表,由交易人詳讀並簽署,始得接受其委託。另
    交易人應具備一定交易經驗及風險承受能力,爰明定首次申請掛牌或
    首次交易客製化契約前,應符合一定之資格條件。
二、申請客製化契約掛牌或從事客製化契約交易,係符合相同條件即可為
    之,故交易人首次申請客製化契約掛牌符合資格條件時,即符合從事
    客製化契約交易條件;反之亦然。
三、期貨商徵信評估作業係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
    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辦
    理,對於核給交易額度超過50萬元者,須提出相關資力證明文件,爰
    訂定申請客製化契約掛牌或從事客製化契約交易者,其交易額度應逾
    50萬元。
四、考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
    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皆已具備一定交易經驗及財力,
    故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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