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客製化契約交易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期貨商辦理客製化契約申請及交易業務,除依期貨交易法暨相關法令外,
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公司章則、公告及函示等
辦理。
〔立法理由〕
明定期貨商辦理客製化契約申請及交易業務,悉依相關法令及本辦法規定
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公司其他章則、公告及函示等辦理。

期貨商接受交易人首次委託申請客製化契約掛牌或從事客製化契約交易時
,應提供「交易人參與臺灣期貨交易所客製化契約交易重點提要檢核表」
,交由交易人詳讀並簽署,且交易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一年內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合計成交十筆以上。
二、依徵信評估作業,符合核給交易額度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交易人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之專業投資機構、符合
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
第一項申請作業,得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檢核表範本,由本公司另
定之。
〔立法理由〕
一、考量客製化契約交易特性,為提醒交易人確實瞭解其制度及風險,明
    定期貨商應提供檢核表,由交易人詳讀並簽署,始得接受其委託。另
    交易人應具備一定交易經驗及風險承受能力,爰明定首次申請掛牌或
    首次交易客製化契約前,應符合一定之資格條件。
二、申請客製化契約掛牌或從事客製化契約交易,係符合相同條件即可為
    之,故交易人首次申請客製化契約掛牌符合資格條件時,即符合從事
    客製化契約交易條件;反之亦然。
三、期貨商徵信評估作業係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
    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辦
    理,對於核給交易額度超過50萬元者,須提出相關資力證明文件,爰
    訂定申請客製化契約掛牌或從事客製化契約交易者,其交易額度應逾
    50萬元。
四、考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
    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皆已具備一定交易經驗及財力,
    故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客製化契約之掛牌,由期貨商自行或依交易人之委託,於本公司營業日上
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三時三十分,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檢核,符
合下列規定者,得於次一營業日掛牌交易:
一、申請掛牌契約,其到期日等契約內容須符合該契約交易規則相關規定
    。
二、前款申請掛牌契約,不得與申請當日已掛牌客製化契約相同。但已掛
    牌之客製化契約,將於次一營業日終止掛牌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營業日,遇相同契約內容之客製化契約申請,依期貨商輸入本公
    司系統之時序決定優先順序,以最先輸入者為該契約申請者。
前項申請掛牌時間,遇有系統故障、中斷或其他因素影響申請作業時,本
公司得調整之。
客製化契約之掛牌,本公司認有影響期貨市場之虞者,得拒絕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本公司受理期貨商申請掛牌客製化契約之時間及應行檢核事項。
二、本公司受理申請掛牌客製化契約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3時
    30分,但遇有影響申請作業情事時,本公司得調整受理時間。另申請
    掛牌客製化契約有影響期貨市場之虞者,本公司得拒絕其申請。

期貨商接受交易人委託申請掛牌客製化契約,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網
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型態為之。
期貨商自行或受託申請掛牌客製化契約,應留存相關申請紀錄,其保存年
限依本公司訂定之「期貨商、結算會員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辦理;
以電話申請之錄音紀錄至少應保存一年。
前項申請紀錄以媒體方式保存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申請當日製作完成。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立法理由〕
明定期貨商受理交易人申請掛牌客製化契約之方式及相關申請紀錄之保存
。

客製化契約在本公司市場之交易方式,除鉅額交易採議價申報外,以電腦
自動逐筆撮合為之。
〔立法理由〕
明定客製化契約之撮合方式採電腦自動逐筆撮合,不適用集合競價;客製
化契約之鉅額交易僅得以議價申報為之,不適用逐筆撮合。

客製化契約之買賣申報限當盤有效,應於各該契約交易規則所訂之交易時
間內輸入,由期貨商按委託人之委託,依序逐筆輸入期貨商代號、結算會
員代號、委託書編號、委託人帳號、期貨交易契約代號、價格、數量、買
賣別、新增沖銷別,經本公司電腦主機接受後,回報該期貨商委託回報或
成交回報。但買賣申報及成交回報單填列之項目,本公司得視需要而增減
之。
委託書編號,期貨商應依委託人委託順序分別編定,期貨商自行買賣應按
自行交易之申報順序編定之。
〔立法理由〕
一、考量客製化契約未來視市場需求推出夜盤交易,因個別交易時段收盤
    後,所有未成交之買賣申報即失效,爰明定客製化契約之買賣申報限
    當盤有效。
二、明定期貨商受託從事客製化契約買賣申報,應依受託時間順序,逐筆
    輸入委託書編號及其他相關欄位,本公司電腦主機於接受委託後回報
    期貨商委託及成交相關結果。

客製化契約逐筆撮合之買賣申報,僅限單一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並以限
價申報為限。另得聲明立即成交否則取消,或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
客製化契約鉅額交易之買賣申報,分為單一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及要求同
時成交不同客製化契約之組合式買賣申報。
〔立法理由〕
一、明定客製化契約之逐筆撮合,其買賣申報僅適用單一契約之單式買賣
    申報,且僅適用於限價委託,委託條件可採當盤有效、立即成交否則
    取消及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
二、明定客製化契約鉅額議價買賣申報方式,分為單一契約之單式買賣申
    報及要求同時成交不同契約之組合式買賣申報。組合式買賣申報之組
    成契約,均需為客製化小型臺指期貨契約。

任一客製化契約連續一段期間每日未沖銷部位皆為零者,即自次一營業日
起,終止掛牌。但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立法理由〕
明定客製化契約掛牌交易後,經連續一段時間無未沖銷部位者,得予終止
掛牌。

客製化契約之成交資訊及逐筆撮合交易之買賣申報資訊即時於本公司網站
獨立揭示。
〔立法理由〕
明定客製化契約成交及逐筆撮合交易之買賣申報資訊即時於本公司網站獨
立揭示。

期貨商辦理客製化契約申請及交易業務,應向本公司繳納客製化契約申請
費及附加費。
前項申請費及附加費收費標準,由本公司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
一、明定本公司收取客製化契約申請費及附加費之法源依據。前揭費用係
    屬期貨交易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中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
    其他手續費範疇。
二、本公司將於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申請費、附加費之收費方式及標準
    。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之核准實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