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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造市者應於取得本公司核准後二個月內執行造市業務。 造市者於前項期間內未執行造市業務者,即喪失其資格。但有正當理由 ,在期限屆滿前,得向本公司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並 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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