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造市者應於取得本公司核准後二個月內執行造市業務。
  造市者於前項期間內未執行造市業務者,即喪失其資格。但有正當理由
  ,在期限屆滿前,得向本公司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並
  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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