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客戶是否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係由期貨信
  託事業負查證責任。
  如基金銷售機構係屬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以自己名義
  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者,則由該銷售機構負查證責任。
〔立法理由〕
  明訂期貨信託事業應負查證性質與風險來源是否類似之責任。如基金銷
  售機構係屬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
  購期貨信託基金者,則由該銷售機構負查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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