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客責任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承保人數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人數以被保險汽車行車執照所記載之載運人數為準。
  倘發生意外事故當時,被保險汽車搭載人數超過載運人數限制,本公司
  對每一旅客及每一意外事故,均僅按載運限制人數與實際搭載人數之比
  例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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