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包括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專業再保險公
司。
本辦法所稱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
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
〔立法理由〕 一、保險公司之定義,係參酌保險法第六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
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
二、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之定義,係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二條第一款、「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三
點規定,以及本會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金管保綜字第一0七0四
五六六四四一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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