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其他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各項運用標的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股票
          1.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
            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經主管機關核
            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
            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以下簡稱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2.認購已上市、上櫃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
            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準用第一款第(一)目之 1之規
            定;認購初次上市、上櫃(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之
            股票,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以買進成本為準。
          3.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以
            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
            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
            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如高於每股淨值時,則以每一
            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
            為準。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
            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一次調
            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惟以暫停交易前一
            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
            準式核閱報告時,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
            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4.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
            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
            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
            交量未達前述標準,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則俟自該
            股票之成交量達前述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
            高跌幅價格之日起,始恢復按上市、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
            算之。在成交量、收盤價未達前述標準,則自該股票恢復交
            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
            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則
            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上櫃之股票,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
            換股比例換算為持有存續公司股數,於合併基準日(不含)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
            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
            計算之,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第一款第(一)目之 1規定處
            理;屬新設合併者,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不
            含)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
            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
            價格計算之,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持有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
            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
            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
            之。
          7.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上櫃之股票,持有之減資
            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上櫃股票買賣日前之停止買
            賣期間,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
            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減資原股票
            之帳列金額,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
            票之帳列成本。減資新股票於上市、上櫃開始買賣日起按第
            一款第(一)目之1之規定處理。
          8.以上所稱「財務困難」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1)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
           (2)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
              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公司違反上市、上櫃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有停
              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
              者。
           (8)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9.持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上市、上
            櫃股票,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停止買賣期間依該上市、上櫃
            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
            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並於股份轉換基準日起按上開第一
            款(一)目之1及2之規定處理。
    (二)公債:
          1.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
            準;
          2.上櫃者,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
            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當
            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
            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以上二
            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含)以上者,則
            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債指數殖利
            率作比較,如落在櫃買中心公布之臺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
            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bps(含)區間內,則以前一日帳列殖
            利率換算之價格,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落
            在櫃買中心公布之台臺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
            上下 10bps區間外,則以櫃買中心臺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
            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
            準;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不
            含)以下者,則以櫃買中心公布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並
            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三)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其他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1.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
            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
            公布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如落在櫃買中心公布之公
            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bps(含)區間內,則以收盤殖利率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並加計至計
            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落在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考
            殖利率上下 20bps區間外,則以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考
            殖利率加減 20bps,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未
            上市、未上櫃者,以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並
            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上揭與櫃買中心公布之公
            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債券年期(Maturity)與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考殖利
              率所載年期不同時,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
              率,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
              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個月時
              ,以 1個月為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
              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以預定到期日為準;有買權及賣權
              之債券,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2)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
              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A.債券信用評等若有+或-,一律刪除(例如:「A-」或
                「A+」一律視為A)。
              B.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視同無擔保,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
                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次順位債券,以該債券本身的
                信用評等為準,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則
                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發行公司主
                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以最低之信用評
                等為準。
              C.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
          2.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及其他債券者,由交易對手提供
            之公平價格為準。
          3.下市、下櫃及暫停交易者,按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攤銷折溢
            價並加計應收利息。
          4.前述未上市、未上櫃、下市、下櫃及暫停交易者,如有客觀
            證據顯示投資價值發生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
    (四)轉換公司債:
          1.上市、上櫃者
            以收盤價加計應收利息為計算基礎。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
            換後,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其評價方式
            準用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2.暫停交易者
            按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攤銷折溢價並加計應收利息為計算基
            礎。
          3.下市、下櫃者
            按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攤銷折溢價並加計應收利息為計算基
            礎。
          4.前述下市、下櫃及暫停交易者,如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價值
            發生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
            起按本目之1之規定處理。
    (五)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
          資產基礎證券):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以買進成本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
          利息為準,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應認列減
          損損失。
    (六)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債券:
          1.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
            準;上櫃者,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成交價
            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未上市、未上櫃者,以其面額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
            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七)黃金:
          1.運用於境內黃金產品者:以計算日臺灣銀行公告之黃金存摺
            買賣牌價為準。
          2.運用於境外黃金產品者:以計算日倫敦黃金市場上午定盤價
            為準。
    (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
          1.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2.未上市者,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信託業公告之淨值
            為準。
    (九)境外上市、上櫃股票及境外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1.境外上市、上櫃股票:以計算日受託人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
            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2.境外上市、上櫃股票若發生下市、下櫃或暫停交易之情事時
            ,應比照本計算標準關於投資境內股票之相關規定處理。
          3.境外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1)上市者,以計算日受託人營業時間內可收到最近之集中交
              易市場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上櫃者,以計算日依信託契約約定之證券商於信託契約之
              約定特定時點之報價,若無約定則以彭博資訊(Bloomber
              g)或路透社(Reuters)臺北時間下午______點之報價加
              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未上市、未上櫃者,以其面額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如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價
              值發生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
           (4)下市、下櫃者,按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攤銷折溢價並加計
              應收利息為計算基礎。如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價值發生減
              損,應認列減損損失。
    (十)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1.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受託人營業時間內,取得各集中交
            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2.未上市、未上櫃者,以計算日受託人營業時間內,取得境外
            基金管理機構已公告最近之淨值為準。
    (十一)境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
            1.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
              格為準。
            2.店頭市場交易者:除信託契約中另有約定者外,則依彭博
              資訊(Bloomberg)或路透社(Reuters)等,於計算日所
              提供之報價,結算契約之利得或損失。且原則上應一致性
              採用報價之來源。
    (十二)境內、外期貨: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
            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十三)臺灣存託憑證:
            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十四)不動產:
            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暨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評審原
            則及淨資產計算標準第七條第一項辦理。
    (十五)動產:
            依取得成本計算,每月並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折舊、折
            耗及各項攤提而結算之。
    (十六)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1.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2.上櫃者,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
              為準。
            3.未上市、未上櫃者,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
              準,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十七)其他經核准境內外投資標的:
            1.上市者,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2.上櫃者,依計算日之店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3.未上市、未上櫃者,依規範各該境內外投資標的之信託契
              約、投資經理契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
              定計算其價格。
二、計算日無價格/外幣兌換新臺幣情形
    (一)前述各運用標的淨資產價值計算所定之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
          交價、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結算價格、公平價
          格,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上櫃之股
          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如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結算價
          格、公平價格者,以最近之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交價、成交
          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結算價格、公平價格代之。
    (二)境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有關外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應按淨值
          日當日約定時點彭博資訊(Bloomberg)、路透社(Reuters)
          等資訊源所示各該外幣對美金之兌換匯率中價將外幣換算為美
          金,原則上採用之資訊源應採用一致性報價之來源。再按淨值
          日當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公布之外匯市場美金對新
          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新臺幣;前開規定之淨值日當日無外匯市
          場兌換匯率者,以最近日同一時點之兌換匯率代之。但信託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