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算標準依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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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計算方式:以買進成本加計
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有買權及賣權之債券,以該債
券之到期日(Maturity)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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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各項運用標的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股票
1.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
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經主管機關核
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
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以下簡稱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2.認購已上市、上櫃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
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準用第一款第(一)目之 1之規
定;認購初次上市、上櫃(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之
股票,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以買進成本為準。
3.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以
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
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
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如高於每股淨值時,則以每一
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
為準。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
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一次調
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惟以暫停交易前一
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
準式核閱報告時,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
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4.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
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
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
交量未達前述標準,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則俟自該
股票之成交量達前述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
高跌幅價格之日起,始恢復按上市、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
算之。在成交量、收盤價未達前述標準,則自該股票恢復交
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
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則
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上櫃之股票,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
換股比例換算為持有存續公司股數,於合併基準日(不含)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
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
計算之,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第一款第(一)目之 1規定處
理;屬新設合併者,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不
含)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
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
價格計算之,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持有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
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
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
之。
7.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上櫃之股票,持有之減資
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上櫃股票買賣日前之停止買
賣期間,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
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減資原股票
之帳列金額,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
票之帳列成本。減資新股票於上市、上櫃開始買賣日起按第
一款第(一)目之1之規定處理。
8.以上所稱「財務困難」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1)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
(2)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
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公司違反上市、上櫃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有停
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
者。
(8)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9.持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上市、上
櫃股票,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停止買賣期間依該上市、上櫃
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
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並於股份轉換基準日起按上開第一
款(一)目之1及2之規定處理。
(二)公債:
1.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
準;
2.上櫃者,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
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當
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
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以上二
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含)以上者,則
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債指數殖利
率作比較,如落在櫃買中心公布之臺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
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bps(含)區間內,則以前一日帳列殖
利率換算之價格,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落
在櫃買中心公布之台臺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
上下 10bps區間外,則以櫃買中心臺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
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
準;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不
含)以下者,則以櫃買中心公布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並
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三)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其他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1.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
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
公布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如落在櫃買中心公布之公
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bps(含)區間內,則以收盤殖利率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並加計至計
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落在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考
殖利率上下 20bps區間外,則以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考
殖利率加減 20bps,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未
上市、未上櫃者,以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並
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上揭與櫃買中心公布之公
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債券年期(Maturity)與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考殖利
率所載年期不同時,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
率,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
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個月時
,以 1個月為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
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以預定到期日為準;有買權及賣權
之債券,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2)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
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A.債券信用評等若有+或-,一律刪除(例如:「A-」或
「A+」一律視為A)。
B.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視同無擔保,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
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次順位債券,以該債券本身的
信用評等為準,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則
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發行公司主
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以最低之信用評
等為準。
C.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
2.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及其他債券者,由交易對手提供
之公平價格為準。
3.下市、下櫃及暫停交易者,按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攤銷折溢
價並加計應收利息。
4.前述未上市、未上櫃、下市、下櫃及暫停交易者,如有客觀
證據顯示投資價值發生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
(四)轉換公司債:
1.上市、上櫃者
以收盤價加計應收利息為計算基礎。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
換後,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其評價方式
準用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2.暫停交易者
按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攤銷折溢價並加計應收利息為計算基
礎。
3.下市、下櫃者
按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攤銷折溢價並加計應收利息為計算基
礎。
4.前述下市、下櫃及暫停交易者,如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價值
發生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
起按本目之1之規定處理。
(五)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
資產基礎證券):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以買進成本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
利息為準,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應認列減
損損失。
(六)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債券:
1.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
準;上櫃者,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成交價
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未上市、未上櫃者,以其面額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
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七)黃金:
1.運用於境內黃金產品者:以計算日臺灣銀行公告之黃金存摺
買賣牌價為準。
2.運用於境外黃金產品者:以計算日倫敦黃金市場上午定盤價
為準。
(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
1.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2.未上市者,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信託業公告之淨值
為準。
(九)境外上市、上櫃股票及境外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1.境外上市、上櫃股票:以計算日受託人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
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2.境外上市、上櫃股票若發生下市、下櫃或暫停交易之情事時
,應比照本計算標準關於投資境內股票之相關規定處理。
3.境外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1)上市者,以計算日受託人營業時間內可收到最近之集中交
易市場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上櫃者,以計算日依信託契約約定之證券商於信託契約之
約定特定時點之報價,若無約定則以彭博資訊(Bloomber
g)或路透社(Reuters)臺北時間下午______點之報價加
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未上市、未上櫃者,以其面額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如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價
值發生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
(4)下市、下櫃者,按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攤銷折溢價並加計
應收利息為計算基礎。如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價值發生減
損,應認列減損損失。
(十)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1.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受託人營業時間內,取得各集中交
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2.未上市、未上櫃者,以計算日受託人營業時間內,取得境外
基金管理機構已公告最近之淨值為準。
(十一)境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
1.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
格為準。
2.店頭市場交易者:除信託契約中另有約定者外,則依彭博
資訊(Bloomberg)或路透社(Reuters)等,於計算日所
提供之報價,結算契約之利得或損失。且原則上應一致性
採用報價之來源。
(十二)境內、外期貨: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
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十三)臺灣存託憑證:
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十四)不動產:
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暨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評審原
則及淨資產計算標準第七條第一項辦理。
(十五)動產:
依取得成本計算,每月並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折舊、折
耗及各項攤提而結算之。
(十六)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1.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2.上櫃者,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
為準。
3.未上市、未上櫃者,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
準,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十七)其他經核准境內外投資標的:
1.上市者,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2.上櫃者,依計算日之店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3.未上市、未上櫃者,依規範各該境內外投資標的之信託契
約、投資經理契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
定計算其價格。
二、計算日無價格/外幣兌換新臺幣情形
(一)前述各運用標的淨資產價值計算所定之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
交價、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結算價格、公平價
格,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上櫃之股
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如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結算價
格、公平價格者,以最近之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交價、成交
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結算價格、公平價格代之。
(二)境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有關外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應按淨值
日當日約定時點彭博資訊(Bloomberg)、路透社(Reuters)
等資訊源所示各該外幣對美金之兌換匯率中價將外幣換算為美
金,原則上採用之資訊源應採用一致性報價之來源。再按淨值
日當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公布之外匯市場美金對新
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新臺幣;前開規定之淨值日當日無外匯市
場兌換匯率者,以最近日同一時點之兌換匯率代之。但信託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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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算標準未規定部分,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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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算標準經信託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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