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會通知後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
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修正時,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配合修正其資通安全維護
計畫,並向本會提出。
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修正者,應向本會提出修正後之計畫
。
前三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載明事項有不完備者,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
會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
〔立法理由〕 一、為利本會後續規劃稽核作業之時程,並考量特定非公務機關於本會通
知後,應有一定合理之作業時間,爰於第一項明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
於本會通知後三個月內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二、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載事項修正時,計畫本身自應配合修正,爰於第
二項明定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修正時,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配合修正
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向本會提出。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除第二項規定之修正外,其他情形之修正,例如特
定非公務機關自行修正,為利本會後續稽核,該特定非公務機關亦有
向本會提出修正後計畫之義務,爰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四、第四項明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不完備時之補正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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