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其組織章程應提報主
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立法理由〕
一、明定爭議處理機構組織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如有變更之必要時,
    因涉及組織運作,該處理機構應提報變更後之組織章程,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方得實施。
二、依據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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