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提存所接到提存物保管機構或提存人轉送之提存書後,應就下列事項,審
查其有無欠缺:
一、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二、提存書狀,是否合於程式。
三、提存物性質是否適於提存。
四、提存書記載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五、有代理人者,是否提出委任書。
六、提存人依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聲請提存時,是否以全體債權人為提
    存物之受取權人。
前項審查,由提存所佐理員報請提存所主任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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