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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考銓事例編審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考銓事例資料,由本院及考選、銓敘兩部參事分別負責,隨時蒐集記錄 。各單位遇有堪為事例資料之案件,須隨時分別抄送所屬機關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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