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編審考銓事例,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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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考銓事例編審小組(以下簡稱事例小組),由院、部參事及有關
業務單位主管組成之。
事例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定院參事一人兼任之。
事例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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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事例資料,由本院及考選、銓敘兩部參事分別負責,隨時蒐集記錄
。各單位遇有堪為事例資料之案件,須隨時分別抄送所屬機關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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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部參事將事例編審初稿,送交事例小組開會審查通過後,簽請院長提
院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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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事例,有修正或廢止之必要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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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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