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
口試。
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
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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