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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 口試。 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 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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