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1月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77741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第12條及第2條附表一、第4條附表二,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高等及普通考試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5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30004119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5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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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34321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暨第2條之附表一、第4條之附表二;刪除第8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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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70003214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4條暨附表一、附表二(新增國際經貿法律類科部分),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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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37101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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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37581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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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9條、第11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一附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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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 刪除原第12條、第13條條文,第14條移列至第12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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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37191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6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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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13751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附表一、第4條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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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0年11月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77741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第12條及第2條附表一、第4條附表二,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
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
分之三十五,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各類科應試科目一與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二科目
各占筆試成績百分之五十。
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以三位審查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第三試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
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
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
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之第八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
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