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前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合計五人,由本會以公開抽籤
方式依序推派直轄市政府機關首長二人,縣(市)政府機關首長三人。
軍公教人員代表由下列機關、團體推派人員組成:
一、公務人員代表五人,其中四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推派之;
    其餘一人由銓敘部推派之。
二、軍職人員代表二人,由國防部推派之。
三、教育人員代表三人,其中一人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推派之,一人由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推派之;其餘一人由教育部推派之。
前項軍公教人員代表之推派應考量衡平性與專業性,由具財務金融、經濟
、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管理、企業管理、會計或審計等學
識或經驗者優先擔任,其推派方法由各推派機關、團體訂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