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立法理由〕 一、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本局除掌理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外,尚包含依法接受委任(託)
辦理公、教人員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茲以基金及公、教人
員退撫儲金分屬確定給付及確定提撥二種不同給付制度,致本局業務
多元、複雜且具高度專業性;上述收支、管理及運用之業務範疇,相
當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二局之職掌,爰特設
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以利上開業務之順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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