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2日

條文關聯

  現任簡任薦任或高級委任職公務員,在同一機關繼續任職滿五年,三次
  考績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兼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選送進修或考察。
  一、對於工作有特殊表現。
  二、學識堪資深造。
  三、品行優良。
  四、體格健康。
  前項選送國外進修或考察人員,以曾經高等考試及格或曾在公立或教育
  部立案或經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通曉該國文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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