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爭議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23日

條文關聯

  審議案件到達時,應先通知爭議對方於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辯理由,並
  附有關證據。爭議對方接受通知未提書面申辯或證據者,毋庸通知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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