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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爭議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審議案件到達時,應先通知爭議對方於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辯理由,並 附有關證據。爭議對方接受通知未提書面申辯或證據者,毋庸通知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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