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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殘廢 或死亡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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