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殘廢
  或死亡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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