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所屬各機關;各部、會、處、局、署所屬各機關;各省(市)政 府廳、處、局;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等,設人事 室或置人事管理員。
文字修正。「國民政府」改為「總統府」;「省政府」改為「省(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