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事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總統府所屬各機關;各部、會、處、局、署所屬各機關;各省(市)政
  府廳、處、局;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等,設人事
  室或置人事管理員。
〔立法理由〕
  文字修正。「國民政府」改為「總統府」;「省政府」改為「省(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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