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人事處分設二科至四科,各科及人事室,視事務之繁簡,得分設二股至
  四股。
  分股辦事,應指定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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