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04日

所有條文

  本規定依據人事管理條例第十條訂定之。

  各機關人事處、人事室、人事管理員,冠以所在機關名稱。

  人事處分設二科至四科,各科及人事室,視事務之繁簡,得分設二股至
  四股。
  分股辦事,應指定主任科員。

  人事處關防,由銓敘部呈請考試院轉請國民政府頒發。

  各級人事主管人員為簡任及薦任者,其官章由銓敘部呈請考試院轉請國
  民政府頒發。委任者由銓敘部刊發,均列入交代。

  人事處或主任定為薦任官等之人事室,其組織規程,由銓敘部分別制定
  ,呈報考試院轉呈國民政府核准備案。主任定為委任官等之人事室,其
  組織規程由銓敘部擬訂,呈報考試核准備案。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