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依據人事管理條例第十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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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事處、人事室、人事管理員,冠以所在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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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分設二科至四科,各科及人事室,視事務之繁簡,得分設二股至
四股。
分股辦事,應指定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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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關防,由銓敘部呈請考試院轉請國民政府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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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事主管人員為簡任及薦任者,其官章由銓敘部呈請考試院轉請國
民政府頒發。委任者由銓敘部刊發,均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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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或主任定為薦任官等之人事室,其組織規程,由銓敘部分別制定
,呈報考試院轉呈國民政府核准備案。主任定為委任官等之人事室,其
組織規程由銓敘部擬訂,呈報考試核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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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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