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由本院副院長召集,並為主席。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各委員會
召集人中指定一人擔任之。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