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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3條
本會議由本院副院長召集,並為主席。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各委員會 召集人中指定一人擔任之。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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