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6月29日監察院院台秘議字第1110930741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本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各常設委員會召集人。
二、廉政委員會召集人。
三、其他經院會決議出席之人員。
前項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商請該委員會委員一人代表出席。
本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議處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發揮監察功能及院務革新之建議。
二、關於各相關委員會間之業務協調聯繫。
三、關於人民書狀、調查案件與彈劾、糾舉、糾正案件等行政事項之協調
    聯繫及檢討改進。
四、關於巡迴及責任區監察工作之規劃實施。
五、關於國內外考察之規劃審議。
六、各相關委員會重要業務執行情形。
七、院長交議或委員提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