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3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受領人或其代理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其
  因特殊情形,不得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附格式一),書
  明不能取得之原因,陳經主管人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
  。
  前項收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或蓋章者,經二人以上之
  證明,亦與簽名或蓋章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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