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受領人或其代理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其 因特殊情形,不得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附格式一),書 明不能取得之原因,陳經主管人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 。 前項收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或蓋章者,經二人以上之 證明,亦與簽名或蓋章生同等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