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作物病蟲害有蔓延之虞時,本府應依左列方法為緊急之處理: 一、限制該地區種植或禁耕。 二、禁止種植易感染品種及中間寄主之農林作物。 三、禁止在病區內留種、採苗及留宿根。 四、病區之種苗禁止運出。 五、砍除、拔去或割除被害株、枝葉、莖、果實,並掘起地下莖或根一 併燒燬。 六、植株用藥液處理,使用腐爛後砍除掩埋之。 七、種苗之包裝及容器應先作消毒處理。 八、使用農藥實施全面共同防治。 九、其他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