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林作物病蟲害緊急防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農林作物病蟲害有蔓延之虞時,本府應依左列方法為緊急之處理:
  一、限制該地區種植或禁耕。
  二、禁止種植易感染品種及中間寄主之農林作物。
  三、禁止在病區內留種、採苗及留宿根。
  四、病區之種苗禁止運出。
  五、砍除、拔去或割除被害株、枝葉、莖、果實,並掘起地下莖或根一
      併燒燬。
  六、植株用藥液處理,使用腐爛後砍除掩埋之。
  七、種苗之包裝及容器應先作消毒處理。
  八、使用農藥實施全面共同防治。
  九、其他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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